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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53
第三章 傷害犯罪預防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9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2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86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淩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加暴行於人者。
    • 互相鬥毆者。
    •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現況統計資料分析】

台灣地區10年來傷害案件數及佔刑案總數之百分比

年度
項目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發生件數 3278 3805 6320 7138 7539 7801 7496 8585 10457 10476
破獲率% 99.69 99.40 78.94 70.65 69.51 73.26 78.22 78.60 69.56 68.52

 

10年來我國傷害案件,82至87年呈遞增趨勢,88年至91年迭有增減,而以民國90年發生最多計10429件為最高峰;82年發生3278件最少。而傷害案件在各類刑案中所佔比例亦甚高,僅次於一般竊盜、汽車竊盜、賭博、毒品及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

刑案統計資料顯示,傷害犯罪與殺人犯罪在類型上很相似。例如,傷害犯以男性佔絕大多數(91年傷害嫌犯為11682人,其中男性為9739人。另一方面,依據年台灣刑案統計資料分析:時間分析以夜晚(19-24PM)發生3149件(30.22%)最高,其次為下午(12-17PM)2200件(21.11%);場所分析以住宅的4736件(45.45%)最高,交通場所的3599件(34.54%)居次;原因分析以口角6305件(53.97%)最高,一時衝動1048件(8.97%)居次。因此,綜合上述案類分析,傷害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間仍以熟識者居多。且傷害犯罪工具亦為以徒手居首(71.95%)。

     

 

【防制措施】

雖然傷害犯罪在各類刑案中所佔比例最高,惟有關傷害犯罪的定義廣和類型多有相當大的關係。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由於只要行為人傷害被害者之身體或健康,甚至其所使用之方法在所不問,本罪即可成立。因此傷害犯罪所包羅的範圍就相當廣泛,從家庭暴力、街頭暴力至對於孩童的虐待(Chlid Abuse),甚至於教師過度體罰學生均有可能成立傷害罪。而它與殺人罪的區別往往僅在後者造成被害者之死亡,而前者僅傷及被害者。因此,傷害犯罪之研究就顯得難以理出頭緒了。

惟據歷年犯罪資料之顯示,傷害犯罪多發生於熟識者,彼此因為口角、一時衝動、以徒手之方式互相鬥毆,且時間大多於傍晚及夜間的商店市街。因此大多屬於偶發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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