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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性交易少年(兒童)之價值觀】

根據國內現有的研究,特種行業青少年之價值觀有以下特徵:

  1. 低自尊
    王秀絨(1984)曾發現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多具有不健全人格、自信低、較自卑與悲觀等,並認為這種對自我的負面看法,或許與其個人的不幸家庭及成長經歷有關。而陳皎眉(1996)則發現,色情行業之少女自尊心低於一般在學學生,覺得「自己無法做好任何一件事情」。

     

  2. 金錢至上
    從事特種行業之少女較傾向於同意「大家都比較喜歡有錢的人」,認為有錢就可以「使生活快樂」、「解決任何問題」、「讓別人看得起」,而沒有錢則是「可恥的」、「就會生活悽慘」,因此,「只要能賺大錢,雖然賺錢的方法不好,也無所謂」(陳皎眉,1996)。在工作價值觀上,許美幾(1988)研究花蓮秀林鄉家庭中有女兒從事色情行業之山地父母的價值觀,發現這些父母較重視工作的經濟性意義,而且認為子女應該分擔家庭經濟,,並期待子女選擇賺更多一點錢的工作。換言之,他(她)們工作的意義比較是建立在金錢之上。紀慧文(1996:57)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亦發現,上班場址的考慮是“錢賺得多不多才重要”。

     

  3. 偏差的孝道觀
    紀慧文(1996:103)曾形容上班小姐之間的批評內容是圍繞在“孝順”這個議題上:誰按時拿錢回家?誰多拿一點錢回家?誰會向同事借錢應急給母親?可見從事色情行業的少女更順從父母親的要求。而陳皎眉(1995)的研究亦發現,這些少女比一般學生更同意「孝順即是順從父母」,她們認為「只有聽從父母的話去做,才是孝順」、「即使不同意父母的看法,覺得還是應該要照他(她)們的話去做」,同時,「為了替父母還債,我可以從事任何職業」。伊慶春(1993)曾發現,即使是非被販賣的雛妓,亦有人表示是為了協助家庭經濟或為疏解家庭經濟壓力而從娼。由以上的研究可見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往往較易有「順從」的孝道觀。

     

  4. 性觀念開放
    陳皎眉(1996)以「性價值觀」和「婚姻價值觀」,比較從事色情行業之少女及一般在學少女對上述兩價值觀念之異同,結果發現前者對性的態度比一般學生隨便,可以與人從事無感情的性行為。對性亦有較負面的感受,認為性是骯髒的,而且她們從事性行為的條件也比一般學生寬鬆,不認為只有成年人與夫妻之間才可以有性行為。其次,在婚姻價值觀上,色情行業少女亦顯的較不尊重婚姻,認為「只要隨便找個對象就可以結婚了」而「只要兩情相悅,既使沒有結婚也可以生活在一起」。紀慧文(1996)的研究則發現,上班小姐有各種不同的男性朋友,包括:警員或有婦之夫,及他人之情婦與包養等而混淆了婚姻和性觀念。

     


 

【性交易之類型與徵兆】

  1. 類型
    兒童與少年從事非法性交易主要的類型包括:
    • 在私娼館從事性交易:通常被迫或被賣從娼者多在私娼館中執業,業者常以金錢、懷柔政策、讓少女負債或毒品來控制少女。
    • 應召站:老闆平時與賓館、飯店均有聯繫。除了靠賓館、飯店「女中」協助拉客外 ,主要顧客來源多靠報紙分類廣告吸引。
    • 流鶯:較多逃家少女採此方式,通常是缺錢時才至商業鬧區中某些特定區域尋找客人,亦有利用電話交友中心來尋找客人者。
    • 其他類型:如牛肉場、摸摸茶等。

       

  2. 從事雛妓的徵兆
    • 衣服、裝扮是否過於成熟、暴露或過份華麗。
    •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行蹤。
    • 是否有無法交待之金錢收入。
    • 身邊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
    • 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 生活型態之改變。如:離家、輟學....等。
    • 其他言行舉止之改變。

    ※此不可做為少年、兒童是否從娼之絕對指標,僅可視之為危險警訊或參考依據。


 

【發生後之處理】

當查獲或發現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的兒童或少年時,應做以下之處理:

  1. 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15條,兒福法35,少福法22)。
  2. 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緊急收容中心(15條)。
  3. 緊急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16條)。
  4. 法院應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收容中心(16條)。
  5. 主管機關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兒福法37,少福法22)。
  6. 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特殊教育。

【預防措施】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1. 製作陽光百合錄影帶提供學校教學。
  2. 至各國小進行學生身體安全方案。
  3. 執行百合計畫:至各學校巡迴宣導、組織救援聯絡網、至原住民區之學校帶領小團體。
  4. 建立原住民重點地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資料,加強家庭訪視,並定期追蹤輔導。
  5. 建立部落中社區關懷站,提供經濟危機處遇、法律諮詢、技藝訓練、心理諮商及協助文化、經濟等發展,並提供各類資訊。
  6. 製造公益廣告,宣導社會大眾勿嫖妓,及宣導080239595雛妓救援專線。

台北市勵馨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1. 推動雛妓防治法之制定。
  2. 辦理宣傳活動,製作公益廣告,呼籲社會大眾勿嫖雛妓,業者自清自律。同時,結合大眾監督扺制嫖雛妓之共犯結構:老鴇、人口販賣子、保鑣、皮條客、嫖客。
  3. 建立全國性少女保護網--「雛菊希望網絡」。
  4. 建立「蒲公英關懷輔導中心」,3888595,擴大關懷不幸少女層面。包括電話諮詢、諮詢面談、成長團體、學校宣導及助人團體。
  5. 發起「反雛妓行動專案」,以喝護未來母親--讓台灣不再有雛妓」為主題,發動反雛妓公約簽署,積極推動雛妓防治制定,雛妓行動下鄉、反雛妓華西街慢跑及「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生命」等系列活動。
  6. 積極推展雛妓防治法逐條審查,同時擴大服務方式,成立第三個中途之家--「獨立宿舍」,舉辦「把愛找回來--給雛菊新希望」系列活動。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之預防措施包括:

  1. 婦職所團體活動及個別輔導(每週)。
  2. 觀護所成長營(寒、暑假)。
  3. 善牧計畫:為當地人辦理訓練課程、定期會議討論、舉辦親職教育。
  4. 宣導活動:不定期舉辦研討會及座談會,以呼籲大眾重視家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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