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07
第四篇 暴力案件 回選單

第三章 恐嚇取財犯罪預防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意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佈心,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之心者,均包含在內,惟須基於使人支付財物或提供財產上之利益為目的,始該當本罪。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