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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11:44
第六章 警察的組織

我國警察機關組織體制,依警察法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分中央警察機關組織、省警察機關組織、縣(市)警察機關組織、直轄市警察機關組織論述之。

【中央警察組織】

  1. 內政部 ──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政,並指揮監督各省(直轄市)警政之實施,是以內政部為全國最高的警察行政官署,對各省(直轄市)實施警政,有督導考核之權。
  2. 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
      警政署隸屬於內政部,承內政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並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 關於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 關於警察業務之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 關於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及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等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槍、砲、彈藥、刀械之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人民集會、遊行許可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心理輔導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研究事項。
      • 關於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人民入出境許可、入出境及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外僑居留、停留管理、入出境證照查驗、涉外案件處理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空襲防護、演習、船舶編管、漁事組訓及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 關於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及本署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 關於警察業務、勤務之督導及警察紀律之督察、考核事項。
      • 關於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督導事項。
      • 關於警政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 關於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輔導事項。
      • 關於警政資訊電子處理、警察通訊之規劃、發展及督導事項。
      • 關於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
      • 其他有關警政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並分別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後勤組、戶口組、民防組、外事組、交通組、經濟組、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秘書室、勤務指揮中心、資訊室、安檢組、外事警官隊、警政企劃委員等,掌理上列事項。

         

    • 所屬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入出境管理局係民國六十一年九月一日由台灣警備司令部入出境管理處改制,該局係國防部改進執行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九款事權,委託內政部責成警政署成立,掌理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該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加強便民服務及協調聯繫,設下列機構:
      • 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於國際機場、港口設置。
      • 入出境旅客服務站,於國際機場(港口)設置之。
      • 台灣地區入出境聯合服務中心,於局內設置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第四款刑事警察業務,並為統一刑事偵查事權,發揮整體偵防功能,而設立該局。下設各科、室、隊、台。如預防科、偵查科、檢肅科、司法科、紀錄科、鑑識科、國際刑警科、指紋室、法醫室、督察室、刑事研究發展、秘書室、後勤科、偵查第一、二、三、四隊、特殊事件處理隊、國際刑警電台、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八號分機)、保防室、資訊室等相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內政部原為交通部防護航空事業設施,維持民航站之治安秩序,依照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並執行出入國境證照查驗事宜,於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十六日,委託台灣省政府及授權台灣省政府警務處成立台灣航空警察所,並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指揮監督。嗣後為配合中正國際機場之啟用,於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隸屬警政署,兼受交通部民航局指揮監督。局內設行政、外事、安檢、後勤等科及督察、保防、勤務指揮中心等各科、室。並設有保安警察隊、安全檢查隊、刑事警察隊及證照查驗隊。

      於各航空站(如台北、高雄雄......等)設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受當地航空站主管之指揮監督。

      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局政府為維護台灣國道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及防止交通事故,內政部應交通部之商准,於六十八年三月一日成立公路警察局,隸屬警政署,執行高速公路交通法令,並受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指揮監督。局內設行政、外事、安檢、後勤等科及督察、秘書室及勤務指揮中心等;該局下設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及六至八個公路警察隊分段執行高速公路全線之安全、交通維護。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空中機動支援各類警察勤務,於六十八年五月九日成立空中警察隊。其任務為:

      • 交通巡邏、都市及公路交通狀況觀測通報、疏導與交通事故搶救。
      • 特種刑案之空監、追捕與圍捕。
      • 高層建築火場觀察與救生。
      • 群眾騷擾事件之偵監與採證。
      • 山難事件之搜救。
      • 特種警衛勤務之支援。
      • 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及支援。
        隊設警務、機務、航務及勤務指揮中心。

      國家公園警察隊
      為維護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及保護環境,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及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之規定,設國家公園警察隊,並冠以地區名稱,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國家公園管理處指揮監督。目前已設立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國家公園警察隊。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係由台灣省警察學校於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改制而成立,為負責台灣與金馬地區中央及地方各警察機關警佐二階以下基層幹部之警察教育機關。

      保安警察總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掌理事項為

      • 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事項。
      • 國營與國、省(市)合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事項。
      • 海關安全維護、配合查緝巡邏及安全全檢查事項。
      • 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事事項。
      • 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保安警察各總隊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劃分為七個總隊,從七十九年元月一日完成改隸作業,重新劃分職掌。

      保一總隊負責北區地方治安應變業務。

      保二總隊負責國營與省營事業機構業務。

      保三總隊負責海關安全維護、配合查緝走私。

      保四總隊負責中部地區治安、應變業務。

      保五總隊負責南部地區治安、應變業務。

      保六總隊負責中央憲政機關的安全維護。

      保七總隊負責沿海商、漁港及河口附近12海浬內的安檢、查緝走私、偷渡等不法事宜,並配合農委會「漁業巡邏隊」執行漁業警察任務。

      保七總隊下設兩個大隊九個中隊,分別駐紮淡水、台中、基隆、花蓮、蘇澳、澎湖、台南、高雄等地,負責安檢、協查走私及配合農委會,並執行漁業任務。

 

【省市警察組織】

  1. 警政廳 ──依台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府合署辦公、處、局如左:.....八、警務處......。」

    依警察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省政府設警政廳(處科),並以設警政廳為主。台灣省目前已改制為警政廳(處)。其掌理事項規定在台灣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第十條中,依體制而論,警政廳依法執行全省警察行政事務及掌理全省性警察業務;廳內設行政、保安、教育、後勤、戶口、民防、外事、交通、經濟等科興秘書、督察、保防、公共關係室及勤務指揮中心;此外設人事、會計、統計等室,分掌各項行政及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警政司改制為警政署,為精簡人事、節省公帑,與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辦公,至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始分署辦公,台灣省警政廳遷至台中市。

     

  2. 台灣省政府警政廳所屬各警察機關:
    • 台灣省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
      台灣省警政廳為研究發展刑事鑑識科技,集中運用全省犯罪資料,統一偵辦重大刑案,並協助各縣市警察局刑事偵查工作起見,設立刑事警察大隊。

       

    • 台灣省公路警察大隊
      省政府為維護公路交通安全,防止車禍及旅客貨物安全,於四十一年一月將原有公路局駐衛警察隊,改編為台灣省公路警察隊,至五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擴充為大隊隸屬於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執行交通法令並受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指揮監督。

       

    • 台灣省鐵路警察局
      鐵路警察局原為鐵路警察隊,嗣改為鐵路警察署,直隸警務處。三十六年縮小組織改為鐵路管理局之警務室,迄三十八年十月,台灣省統一警察系統實施辦法訂定後重又改隸警務處,並將機關名稱更改為鐵路警察局。在業務執行上,則仍受鐵路管理局之指揮監督。其任務是維護鐵路沿線治安、旅客及貨運之安全。

       

    • 基隆、高雄、台中、花蓮港務警察所
      台灣省政府為維護基隆、高雄及台中、花蓮港區 ──包括海面與碼頭倉庫之治安秩序及執行港務法令起見,分設基隆、高雄、台中、花蓮港務警察所,隸屬省警務處,並受該管港務局之指揮監督。

       

    • 警察機械修理廠
      機械修理廠為修理保養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之機構。

       

    • 警察廣播電台
      為宣達政令,加強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需要起見,設立警察廣播電台,並於新竹、台中、新營、高雄、花蓮各設地區電台。

       

    • 警察電訊所
      警察電計所掌理全國警用有無線電通訊。負責修理警用無線電機製造修護、掌理無線載波系統指揮、管制、運用、維護、保養等工作項目。

       

    • 民防指揮管制中心
      民防指揮管制中心為執行民防指揮管制任務,並於各高山地區設立中繼台。

       

    • 保安警察總隊
      負責省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的安全維護。

     

  3.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我國原有南京、上海、北平、青島、天津、重慶、大連、哈爾濱、漢口、廣州、西安、瀋陽十二個行政院院轄市(即直轄市),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六十八年七月一日分將台灣省轄之台北市、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依警察法第八條之規定,各該直轄市政府均設市警局,其名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掌理全市警察行政及業務。並分設以下各單位:行政、保安、訓練、戶口、民防、後勤、外事科、督察、秘書、保防、公共關係、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高雄市另設安檢科。此外依法律規定設會計(統計)室、人事室。

    警察局設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女子警察隊、民防管制中心等,執行該種警察任務及民防管制事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設船舶大隊及通訊隊。

    警察局下設分局(北市十四個分局、高雄市十個分局),分局下設派出所,但區未設分局者,得設分駐所。分駐(派出)所為勤務機構,並依轄區劃分若干警察勤務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

      

 

【縣市警察組織】

警察法第八條規定縣市政府設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縣、市轄區警察行政及業務。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縣市政府以設警察局為主。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設警察局,其名稱為某某縣、市警察局,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動員及戶口事項,並受台灣省政府警務處之指揮監督。其組織依台灣省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之規定,各縣市警察局依各縣市轄區人口、面積、交通及治安狀況區分如下:

  1. 市警察局:基隆、台中、台南為甲種編制;新竹、嘉義為乙種編制。

     

  2. 縣警察局:台北、桃園、台中、彰化、台南、高雄為甲種編制;雲林、屏東為乙種編制:宜蘭、新竹、苗栗、南投、嘉義、台東、花蓮、澎湖為丙種編制。警察局內設下列課、室、中心:行政課、保安民防課、訓練課、後勤課、戶口課、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沿海縣(市)警察局設安檢課;市警局及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南投、彰化、嘉義、高雄、屏東、花蓮等十一個警察局得設外事課,未設外事課之縣(市)警察局得於行政課設外事股。縣市警察局得於保安民防課設保安股及民防股;安檢課設安檢股及船舶股,保防室設調查組。

    警察局得視轄區治安狀況設分局,分局以下設分駐(派出)所,並依規定劃分警察勤務區。

    警察局為執行各種警察業(勤)務,得設立以下各種警察隊及船舶大隊、民防管制中心:

    • 保安警察隊。
    • 刑事警察隊。
    • 交通警察隊。
    • 船舶大隊:台灣省各縣市除台中市、南投縣外,各縣市警察局設船舶大隊。
    • 民防管制中心。
    • 消防警察隊。
    • 台北縣警察局得設
      • 女子警察隊及
      • 無線電通訊隊。
    • 各縣市警察局以任務編組設置少年警察隊刻由警政廳函請各縣市警察局配合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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