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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賭博原因之分析】
美國犯罪學家史考尼克(Skolnick, Jeome H., 1978)指出,由於人類社會充滿了這一種「賭一賭運氣」的冒險活動,如滑雪、賽馬、拳擊、飆車等,都能使從事者暫時忘掉自我,放縱自己。也因此,使得賭博這種行為歷經人類千百年來,始終屹立不墜。
【防制措施】
賭博是人類社會一個古老的社會問題,如依法律來定義,固為犯罪之行為毋庸置疑,惟要將該種行為徹底根絕,應屬不可能。
惟另一種探討賭博行為之話題,即為「賭博可否合法化?」此亦為目前爭論不休的話題,且各方亦有不同之見解。但在合法化的方式中亦有兩個模式值得研究。
美國州政府所發行的樂透彩券主要是基於充裕財源的考量,讓彩券的收入貼補教育經費及舖路、造橋等公共設施。但官辦樂透彩券往往使州政府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因為,政府標榜將樂透營收為百姓謀福利,但卻一方面助長賭博及投機之風,一面又引誘百姓從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真是道德兩難的問題。
這種純經濟觀點的合法化賭博方式,在內華達州(Nevada)的拉斯維加斯(Las Vegas)及雷諾(Reno)和新澤西州(New Jessey)的大西洋城(Atlantic City)更為凸顯。內華達州和大西洋城均是由於財政困難而允許賭博合法化,希望藉此而帶動其他的行業,如旅館、餐飲、廣告等,而活潑整個地區的經濟。因此,在這兩個地方,廣告宣傳和賭館內的各種娛樂活動都可被允許,其目的也就是刺激賭慾,招徠各地的賭客,增加財源。而在內華達州,賭博合法化不僅可解決州政府的財政困難,它根本就是全州的主要經濟來源和企業。賭場雇用了約全州三分之一的勞動力,全州預算約有一半是來自於賭博及相關娛樂事業的稅收。因此,在美國,賭博的合法化可以說是完全基於歲收(revenue)和經濟的考量。
而在英國則將賭博合法化看作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而不是政府另外一種稅收。因此,英國政府雖將之合法化,但卻儘量壓低其活動範圍,而以嚴格的申請手續及條件作為控制的手段。且由於英國自1960年的賭博法失敗以後,組織犯罪控制了主要賭場,為了避免賭博行為流入地下,乃另立法嚴格限制賭博行為要在俱樂部內進行,參加人員資格、費用及方式,均採取最嚴格之措施來防制,且賭場不可作廣告,亦不可有相關的娛樂設施,一切作為,均在抵銷賭博的娛樂性。另對於一般民眾參與的「賓果遊戲」,亦採取嚴格管制,如應提早2小時登記、繳報名費、賭資限額等,以壓制社會的賭博行為。
反觀我國,賭博行為雖為法律所明文禁止,但坊間卻大行其道、抓不勝抓,即令如清新形象的職棒運動,純以投資導向的股票等等,無一不是沾染了賭博的風。如今雖有民代、官員或社會人士議籌辦「民間彩券」(刮刮樂)、或設置「賭博專區」(如澎湖、台北市社子島等),惟尚仍於評估中,其後果及影響及各種規範,當為主政者不得不加以深思之。
【參考文獻】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一個後山花蓮來的鄉下孩子,在北縣成功打拼的真實血淚奮鬥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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