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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2:05
第十章 炸彈威脅與搜尋技術

【相關規定】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資訊的發達,犯罪的手法與型態不斷的更新,對於民眾的生命與財產造成嚴重的威脅,其中尤以炸彈爆炸案件所造成的危害最大。黎巴嫩貝魯特國際機場法軍營爆炸案、緬甸仰光忠烈祠爆炸案、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的爆炸案等,均造成嚴重的傷亡,而引起國際間廣泛的注意。

國內爆炸案件,自王幸男以書本郵包炸彈炸傷前台灣省主席謝東閔先生後,接連發生多起爆炸案件,引起治安當局的嚴重關切。內政部警政署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三日頒佈「爆炸物處理規範」,將「爆炸物」界定為:非供軍事用途,目的在殺傷人員,摧毀設施之爆炸裝置,其範圍包括:

  1. 郵件包裹炸彈。
  2. 汽車炸彈。
  3. 土製炸彈。
  4. 其他各種詭雷裝置之爆炸物。

而所謂的「爆炸案件」,係指:因爆炸物而造成有形或無形之危害,其範圍包括:

  1. 由爆炸物而造成之爆炸危害。
  2. 利用爆炸物造成恐嚇、詐欺之危害。
  3. 利用爆炸造成強暴、脅迫之危害。

 

 

【爆炸物之種類與效應】

  1. 種類
    爆炸物是一種液體或固體物質,施以適當刺激,如熱或震動等,即可引起急速的化學作用,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使周圍介質的溫度及壓力驟然增加,以產生巨大的力量。爆炸物的分類可依其組成、用途和火藥性能等來加以區分;若爆炸物係由兩種以上混合或化合而成,則可分為(一)混合火藥(如硝酸鹽混合火藥、液體氧火藥等)、(二)化合火藥(如硝酸酯火藥)。

    如依其用途來分類則可分為:(一)發射用火藥(用以發射砲彈,如無煙火藥和黑火藥)、(二)爆破及破壞用火藥(用以破壞、挖隧道、開礦等,如TNT和代拿邁)、(三)火工用火藥(用以配合發射彈、炸藥等必須附帶使用之雷管、導火索、照明彈、煙火等)。依其反應快慢之性能則可區分為低爆速火藥和高爆速火藥等。

     

  2. 效應
    爆炸物發生爆炸時,具有下列之效應:
    • 爆壓:產生正壓波,使其爆炸速度達到每秒1,110呎,其壓力每見方達百萬磅,人或物體距離爆炸點越近,所受壓力越強。
    • 熱:爆炸點的地方溫度相當高,周圍有易燃、易爆或金屬物品,可能會引起燃燒或引起爆炸。
    • 碎片:爆炸時,其容器或殘骸之碎片向四面八方擴散,其最高速每秒二萬呎。
    • 地面震動:在爆炸點的上方或下方,所產生的震波類似於地震,可能使水或瓦斯等重要設施完全破壞或毀損。
    • 吸力現象:爆炸時產生正壓波後再產生負壓波,造成真空狀態,此負壓波亦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

 

 

【爆炸物處理】

  1. 接獲電話炸彈恐嚇之處理
    • 迅速向警方報案。
    • 儘量拖延通話時間,記錄通話內容。
    • 辨認可能打電話的地點(注意電話中之背景聲音,如車聲或人聲)。
    • 瞭解打電話人的特徵(如性別、年齡、語氣、口音等)。
    • 設法問出炸彈置於何處,何時會爆炸,炸彈大小形狀,放置目的。
    • 好言相勸,請其自動排除危害。

       

  2. 可疑爆炸物或郵件之處理
    • 迅速向警方報案。
    • 現場人員不可觸動任何可疑之爆炸物。
    • 不可用手拉動或打開包裹。
    • 不可剪割繩索或開啟箱盒鎖蓋。
    • 不可用手翻動。
    • 不可用金屬或利器切刺包裹。
    • 不可剪斷可疑爆炸物上之任何電線。
    • 不可將可疑爆炸物置於水中。
    • 現場不可吸煙、點火或將可疑爆炸物置於高溫處所。
    • 不可將可疑爆炸物置於蒸汽管、輸送機或轉動輪胎物旁。
    • 疏散現場人員,實施安全警戒措施。
    • 疏散前應打開所有門窗,以減少爆炸之威力。
    • 耐心等待警察人員和防爆處理小組的支援。

       

  3. 現場之管制與處理
    • 警察單位在接獲可疑爆炸物報告時應立即趕赴現場,並通報上級單位、防爆處理小組、醫療單位、消防單位等。
    • 在任何情況下防爆小組以外的人員不可碰觸可疑爆炸物。
    • 疏散民眾,建立並維持警戒線。
    • 切斷危險區之電源、瓦斯管,搬走易燃物品。
    • 同時進行其他可疑物品之搜索或蒐證工作。
    • 對於在場圍觀民眾加以拍照,以利查出可能之嫌疑犯。
    • 防爆處理小組應用多種偵測方法,研判可疑物品是否為爆炸物。
    • 如為爆炸物品,應依規定處理程序處理。


    爆炸物爆炸後之處理

    • 加強現場管制,驅散、隔離圍觀群眾,以維護民眾安全,保全現場以利採證。
    • 蒐證人員應詳實記載發生時間、地點。
    • 調查死傷人數、受傷程度、附近醫院收容情形。
    • 調查爆炸後現場狀況,建築物被壞情形。
    • 送醫途中掌握傷者和死亡者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年齡和性別等),儘速送醫搶救治療。
    • 確保目擊證人,請其詳述爆炸過程之狀況。
    • 儘量保持現場完整,確實早期之蒐證調查。

     

 

 

【相關參考資料】

江守寰 (民81)爆炸案件偵查實務,台北:業勤出版社。
葉昭渠等編著 (民72)見識實務彙編,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伊永仁 譯著 炸彈處理指南,台北:刑事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 (民77)爆炸物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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