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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寶典-警衛**本文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1:49
第七章 警衛

 

 

 

警衛的主要職責是保護顧客之財產與人員之安全。而提供警衛服務之保全公司必須具有專業與廉潔之特質。保全公司保全對象可以從石油的油管安全到核能廠的安全,甚至於大如美國太空總署(NASA)之安全。無論保護對象之大小如何,所提供之服務品質必須是專業且廉潔。

 

我們可以說,今日社會對生產設備之安全要求是既複雜且多元。所以無論是政府內部安全人員所發展設計的安全機制,或核能電廠的安全機制,均是要求萬無一失。不僅如此,執行警衛工作之保全人員亦應不斷接受訓練,包括課堂上之訓練及實務工作之演練。

因此,安全問題對私人警衛的挑戰才剛剛開始。未來的商界和工業界對警衛之要求將強調解決問題之能力,以及多元之安全計劃。但是,警衛仍是大型公司之安全基礎,他們的基本責任仍未改變,雖然達成目標的方法或許有所變化。

 

私人警衛之責任
私人警衛並非執法官員,他們只是要保護雇主之財貨及人員之安全,使雇主之生產活動得以順暢。因此,他們並不可以逮捕違反保全對象(如工廠、百貨公司等)所設定之規範(rules and regulations)的人,除非是現行犯。而且最好是能向長官報告。而私人警衛人員對民事糾紛更無權處理。

在逮捕之前,警衛人員必須要完全確定刑事法律已被違反。只有在確定刑事法律已被違反後,逮捕才是合法的。僅僅只有”嫌疑”之逮捕是不合法的,甚至於連身體上的約束都是不行的。而在逮捕後,警衛人員必須要迅速將人犯交予執法人員。一般來說,在公司或工廠之範圍內發生的犯罪可包括:殺人、縱火、傷害、夜行侵入、竊盜、酒醉及工業間諜等。

當犯罪發生後,保全人員必須要採取合適的方法保護犯罪現場,免遭破壞。在嚴重犯罪(如:殺人)的情況下,保全人員不應進行犯罪偵查,且應避免觸摸現場証物,也應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員破壞犯罪現場。警衛人員因此要特別警覺,避免現場証物遭受破壞,封鎖現場及出入口,直到執法單位到達,並負擔責任。保全人員亦可協助執法單位之調查行動,並提供可能之証人及証物。

 

私人警衛的警覺性
二十一世紀的警衛人員與以前的守衛(watchman)是不一樣的。市場的激烈競爭,警衛人員必須要受訓,且能迅速做成判斷,以避免雇主遭受巨額損害。事實上,政府亦應為警衛人員之挑選、訓練、裝備及資格等建立起碼的規範。他們的心智狀況至少應能進行良好的判斷、執行指示、良好溝通及表達能力。例如,今日世界的恐怖活動頻傳,滲透破壞工廠設備,造成健康和安全的威脅。因此,警衛人員的警覺性就非常的重要,有時候能預防大災難的發生。核電廠的警衛不是只有巡邏,有時必須要瞭解複雜設備之操作。

隨著網路及高科技時代的到來,警衛必須是有能力、有自信且受過專業訓練的,而不再僅是光鮮亮麗的制服與徽章。而保全公司也必須是要有嶄新的概念、大膽的改革及高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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