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3:46
第二章 詐欺犯罪預防

【相關法令】

  1. 刑法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隨著科技資訊的發展,現代人享受著科技文明產品所帶來的便利,如手機、網路、自動櫃員機。但不法之徒卻將這些產品予以扭曲濫用,不法犯罪集團憑藉其綿密之組織結構、精細的分工與訓練,假藉各種名義,並運用人性弱點,肆行轉帳詐財不法勾當,如刮刮樂彩金詐財、假退稅、退費詐財、假售貨真詐財、假匯款詐欺等,民眾如果一時失查即造成錢財損失。經分析此類詐欺案件,歹徒慣常運用金融、電信人頭帳戶、電話為犯罪手法,指定以人頭戶開設之提款卡帳號,要求被害人於指定時間內將款項匯入並立即以金融卡於不特定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款,且透過單向聯絡、多重電話轉接之犯罪手法,逃避警方查緝,甚至將提款及接聽電話地點移至大陸地區,難以溯源追查。

  1. 犯罪手法分析:
    • 利用各種名義誘導民眾轉帳詐財:
      詐騙集團利用各機關為民服務之名義(如退稅、sars補助金、老人年金等)或是藉中獎必須預付稅款,並設計虛擬機關情境(如錄製該機關總機語音系統)取信於民,更有偽稱其係受國稅局委託或經過律師事務所認證,使民眾難以辨認其真偽。

       

    • 運用科技產品犯罪
      歹徒利用手機傳送中獎簡訊或退稅通知,運用自動提款機操作以騙取被害人密碼,進而以密碼設計輸入轉帳金額。或是以網路之虛擬情境販售商品,運用網路輸入信用卡帳號方式騙取被害人存款。

       

    • 組織企業化
      犯罪集團不斷吸收新成員,並有計劃組訓成員,組織層級與分工精細,僅以「人頭」電話與「下線」聯繫,下線無從得知其使用之車輛、住所、出入場所。

       

    • 多重電話轉接
      歹徒將提款及接聽電話地點移至大陸沿海廈門等地,造成警方查緝盲點,難以溯源追查。

    目前各政府相關單位及電信、金融業解決對策:

    • 建立警示通報聯繫機制
      由各金融機構、警調單位成立「警示通報聯繫窗口」,由警調單位將疑似詐騙集團所利用之帳號,立即提供相關銀行,俾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經統計自91年11月至92年8月底,本國銀行已接獲1106件警調單位通知之疑似詐騙集團利用帳號。

      金融機構防制措施

      • 於自動櫃員機之交易過程加入警示文字及語音說明「操作提款機,僅提供款項匯出,無法將款項匯入」
      • 財政部規定各金融機構必需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前,在自動櫃員機操作過程中加入語音警示,提醒民眾自動櫃員機無法將他人之金錢輸入自己之帳戶內,截至92年8月底,除老舊機台無法進行修正外,已有一萬七千多台自動櫃員機加入警語或是已語音提醒客戶。
      • 防制人頭戶申設:對申請帳戶及信用卡之民眾加強辦理徵信。

        經濟部
        開放民眾利用經濟部網站,或電話查詢該部服務台,查詢公司登記之基本資料,防杜虛設行號。

    • 內政部
      積極辦理身分證換發,加強防偽功能,全面換發身分證前,金融及電信機構辦理民眾申請案件,可至內政部戶、役政網站或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查詢請領身分證紀錄。

    • 交通部

      • 交通部電信總局協調金門地區行動電話業者,將面對大陸地區之基地台天線轉向,或降低輸出功率,使詐騙集團無法從大陸沿海地區遙控詐騙犯罪,增加其犯罪成本,以利警方查緝。
      • 交通部於91年7月9日邀集相關電訊業者及警、調機關進行研商獲致結論:將查詢通聯費用以八五折計費,以降低警調查緝案件成本。

         

    • 電信業
      • 各電信公司設置「風險管理中心」建立24小時聯繫窗口及聯絡人,協助針對人頭電話停話事宜。
      • 各電信公司於受理用戶申訴後,即依據該公司「受理客戶申訴不法簡訊」之標準處理機制,將相關資訊送風險管理中心,由相關公司進行調查,若有不法事實,即按營業規章、服務契約之規定予以停話處理,並將蒐集之資料送檢警單位,自91年11月至92年8月止,各業者已辦理不法簡訊停話數計有5225件。
      • 於電信費用帳單寄送時,加註警語,以提醒用戶注意,並請於接獲可疑簡訊時主動向提供服務之電信公司客服中心通報、查證。

         

    • 警政署防制措施
      • 成立各市、縣(市)警察局專責處理、偵辦窗口:
        整合查緝警力,俾利機動、有效打擊此類犯罪,另亦有助於資料庫之建立,有效管制案件。

         

      • 加強預防犯罪宣導:
        為避免詐騙事件一再發生,本署除加強發布新聞稿加以說明外,並以製作短片、廣播節目、宣導手冊等,搭配各市、縣(市)辦理擴大預防犯罪宣導,運用大型活動、演講、行動劇表演等方式,加強辦理預防詐騙宣導。另協調雅虎、遊戲橘子等大型國內入口網站,將製作之宣導影片連結播放並提供下載,另發動員警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宣導影片及新興詐騙手法傳廣為傳送親友,提醒民眾注意防範,避免被騙。

【詐欺犯罪原因分析】

刑法上所定之詐欺罪,係指嫌犯以不法之手段或詐術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之財物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而所謂「詐術」乃指以「欺騙」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從而取得本人或第三人所操有之財物。所謂之「詐術」,所施用之方法無明確之限制,如以驅鬼代人治病、詐取財物;律師承辦民刑事訴訟、詭稱法官需賄、吞沒入己,或以其半數與相對人和解;或以結婚為餌、騙取禮金而逃逸、或虛設公司行號、詐取貨物及貸款等,或以招攬民間互助會,再偽稱其他人得標詐領會等等,均屬詐欺之行為。

是以詐欺犯罪當為財產性犯罪,究其發生原因除嫌犯惡意設局詐騙被害人、或乘其精神未能辨識,而乘機詐取財物外,另一方面又有被害人本身因貪圖暴利,而誤陷嫌犯所設計之騙局使然。以目前發生之詐欺案件,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類型:(黃榮堅,民79;呂英敏,民71)

  1. 金融方面:
    • 以民間互助會招攬會腳,再乘彼此相互不認識為會首利用詐標會款,事後藉機倒會逃逸。
    • 嫌犯以虛設公司行號,假冒他人名義,偽稱購買物品,再以空頭支票,偽稱倒閉、出國等,藉機詐取財物。
    • 以進出口貿易開立假信用狀,詐騙貨主財物等。
    • 民國84年月台北市警局曾破獲嫌犯偽造銀行假定存單,並利用銀行之辦公處所,誆稱被害人存款可獲取較高利息之謊言,詐騙金額達數億元。

       

  2. 宗教斂財:
    近來因宗教盛行,嫌犯利用被害人誠心向教或因時運不濟求神占卜之心態,藉機詐騙信徒花錢解厄、或購買蓮座、靈骨塔、祭品器物等,乘機歛財。

     

  3. 騙術詐財
    • 如金光黨利用被害人貪財之心理,誆稱騙取另一人(由騙徒偽裝神智不清或呆子等)財物,藉機要求被害人領取存款,嫌犯再伺機予以調包成白報紙詐取財物。
    • 有部份女性嫌犯利用單身老人(尤以老榮民居多)寂寞無伴之心理、伺機和渠親近或偽稱要與其結婚,而騙取其財物。
    • 利用兒童或成人偽裝成肢體不全或和尚、尼姑等,於市場、公共場所等處,詐騙過人之錢財。
    • 嫌犯偽稱海關關員至超商兜售高級拍賣物品,再以香煙或果汁飲料,迷昏屋主伺機調換成其他便宜貨品而予詐財。

       

  4. 不實廣告詐財:
    嫌犯利用不實及誇大之廣告,促銷其產品,使購買者失察而購入名實不符、或價格懸殊之物品,而坊間最常見到有減肥、隆胸、治癒百病、壯陽等廣告、色情廣告(如書刊、錄影帶、指油壓、伴遊徵友等)等。

 

【參考文獻】

  1. 毛英富,論無錢飲食與無錢住宿之犯行─詐欺罪型之探討,軍法專刊,民78.07,頁22-27。
  2. 呂英敏,論經濟詐欺犯罪─兼論經濟犯罪的意義及其成因,今日中國,民71.02,頁53-70。
  3. 柯訂讚,押匯詐欺之探討,警學叢刊,民71.12,頁124-128。
  4. 高宏榮,論逃漏稅罪之保護法益與罪質─兼論與詐欺得利罪之關係,刑事法雜誌,民83.06,頁44-46。
  5. 許春金,犯罪學,中央警察大學,民85。
  6. 陳煥文,論美國公法探討不實廣告之抵制,國防管理學院學報,民83.01,頁55-82。
  7. 黃榮堅,關於詐欺等財產犯罪,輔仁法學,民79.06,頁99-110。
  8. 新新聞雜誌,宋七力法術徹底解密,民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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