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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2:09
第二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

第一節 雛妓


【雛妓狀況】

據統計,全球每年有上百萬名雛妓,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所公布之資料,台灣雛妓人口數約有十萬名,而且在台灣商業利用「性」做促銷之情形極為嚴重,報紙媒體平均每份有37.25則色情廣告,平均佔各報的0.06個版面(王石番、劉少康、須文蔚,1996)。由於私娼數目本就屬隱藏性,且許多雛妓案件未被發現或報案,因此,雛妓之實際數字不易獲得。過去之研究者僅能以大概之推估加以計算,例如,曾有學者以警政署所公布之統計數字作為依據,推算在1986年時,台灣娼妓約佔女性人口之2%左右(McCaghy and Hou, 1990)。勵馨基金會於民國八十一年在立法院舉行的「雛妓防治公聽研討會」中,所發表之研究報告指出,在台灣的特定行業中,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的人數約有六至七萬人(梁惠望,民82年)。

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雛妓案件較能清楚浮現,但與實際發生數仍有些差距存在。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本質上為社會立法,以救援、安置、保護等方法,多管齊下,期望能有效防止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行為。該法規定,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之兒童少年性交易犯罪偵查工作,並設立全國性救援專線。而醫師、藥師、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在安置和保護措施方面,該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關懷中心及中途學校,提供特殊教育(第十二條、十四條)。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如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除可處徒刑外,並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或終止收養關係,而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條),其他拍攝或製造以兒童少年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對亦均加重處罰(第二十七條)。但儘管如此,兒童少年性交易事件仍時常發生。

 


【原因分析】

雛妓形成之原因很多,在文獻上,我們可以找到以下的影響因素:

  1. 經濟因素
    黃淑玲(1995)對於39名未成年少女從事色情行業原因之研究指出,18人的父親是農民、工人、司機或攤販,15人的父親無業,僅3人的父親屬低階層白領人員(監工、公務員)。有一半的女孩自覺家庭貧困,另有一半的女孩則自認家庭經濟尚可。侯崇文(1992:105)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少女從娼成因,認為結構性因素是從娼的主因,包括貧窮。許多被迫賣淫的少女,常是家庭經濟不穩定所致(瞿海源,1993:538)。張瓊月(1992:105)以雲林教養院收容個案為研究對象發現,在被迫從娼的少女之中有62.5%的少女是因為家庭經濟原因,而自願從娼者亦有77.8%是為了金錢因素。陳慧女(1992:105)在婦職所的研究中,經濟因素造成少女從娼者佔26%。在國外的研究中,學者認為,金錢是女人從事特種行業最基本的因素,尤其是對教育程度低且無一技之長的少女而言(Marjorie,1979:669;Weisberg,1985)。這種傳統由女性所提供的特定職業,似乎也使貧民區的年輕女性更容易生存,因為,對她們而言,並沒有太多的社會壓力認為她們從事色情行業是一種偏差行為。

     

  2. 家庭因素
    許多研究指出,從娼少女多來自破碎家庭,如問題家庭、單親家庭、管教不當或是嚴重的疏忽家庭等(王秀絨,1984;陳慧女,1992;伊慶春,1992;陳皎眉,1995;黃淑玲,1995)。黃淑玲的研究指出,從事特種行業之未成年女性,在進入之前,有80%之父母已離異或過世。而原住民少女的家庭問題以酗酒、意外死亡、母姊從娼,以及性暴力最為嚴重。漢人的家庭問題則以離婚及父親無業、好賭最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不良的環境因素常會造成少女為了逃避現實繼而離家出走,而一旦她離家,問題馬上接踵而至,或是被騙、或被誘,甚或因毒癮所需金錢而間接造成其淪入特種行業。其次,也有研究指出,少女離家是其從娼的關鍵,陳慧女(1992:127)的研究對象中有92.0%的少女有過逃家經驗。而雲林教養院中接受輔導的少女中亦有77.66%有逃家記錄(陳美伶,1994:4)。在國外研究方面:Seng(1989:660)在對從娼少女與被性虐待少女的比較研究中,發現從娼少女有離家的比例達77.1%。因此,家庭因素所造成少女離家進而從事特種行業的問題,是值得注意的。沈美真(民國73年)的個案研究發現,許多問題少女係來自於問題家庭,例如,有人家人從娼,因而從小耳濡目染習以為常,價值觀因而改變;或因家庭管教不當、家庭失和等因素而逃家在外,遇外力引誘或經濟因素所需而選擇從娼;有些則因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迫於經濟需求從娼。

     

  3. 童年的創傷
    國內在有關性創傷與從娼之間的關連,在實際的輔導個案中,發現性傷害與少女從娼及娼妓之間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許多成妓多年以前是「雛妓」、許多「雛妓」有遭強暴、亂倫的經驗(丘彥南,1993:6;王玥好,1994:2)。在婦職所及教養院中的研究對象中,即有從娼前被性虐待及亂倫的個案(陳慧女,1992;張瓊月,1993)。黃淑玲(1995:9)對未成年特種行業少女的研究亦發現,75%的個案除了需忍受貧窮和父母離異或早逝之苦,而且還常被父母毆打,而且是「拳打腳踢」、「吊起來打」、「用棍子打」、「用鐵鍊綁在床上」、「打到流血」、「打到骨頭脫臼」、「拿菜刀追殺」的嚴重暴力行為。導致對女孩有不良的心理影響,包括自責、羞愧、污名、性規範混淆、有的甚至常做惡夢等。國外學者James(1971:187)研究少女從娼問題,發現有72.2%的女孩於從娼前有過被強迫的性經驗,且其中有84.7%發生在十五歲以前或更早的時候。Mimi(1983:288)針對成妓做研究則發現童年遭受性創傷的個案,常會有一段時間處在沮喪無助時期,而有自暴自棄的現象,且影響她們日後性偏好的取向,成為同性戀者或有性雜交情形出現(sex promiscuity),在她們之中有70%的人認為這個童年創傷經驗會影響她們日後從娼的決定,其中有17%的人即因此而離家。之後,為了生存而決定從娼,在談及此經驗時,大多數人仍是心悸猶存。

     

  4. 個人偏差行為
    國外學者Marjorie(1979:671)亦將「偏差行為」視為少女從娼原因之一,他指出有些少女因是虞犯,因此,不論她是否有從娼行為,都會被標籤為娼妓。而有些則是因有性亂倫的幻想,為了求取本身自我心理上的平衡,消除自身的罪惡感及被父親拒絕的氣憤,於是藉由從娼時在男人身上獲得報酬來報復父親。陳皎眉(1994:26)指出從娼少女在曾經所從事的活動中,比起一般學生,有較高的偏差行為出現,如離家、蹺課、吸安、抽煙、喝酒、去電動玩具店打電動、去撞球場、結交有前科之人、上舞廳跳舞、打架、互毆、參加不良組織、去MTV、KTV店喝酒、唱歌等。紀慧文(1996)「對十二個上班小姐」的研究發現,其偏差行為最大特徵是“逃家”(參見陳慧女,1992)。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少女之偏差行為尚除了離家、輟學、抽煙、喝酒之外,對其從娼行為較具影響力的就是「吸毒」。因為一旦沈迷藥癮之後,或是毒品買賣與娼妓或是與老鴇有所接觸,或是為了賺錢買毒品,在這兩種因素迫使下,她們很難不從娼(Pomeroy,1965:183;Gebhard,1969:28;Millett,1971:114)。Rathus and Siegel(1976:5)發現吸食海洛因者是從娼的高危險群。

     

  5. 國人不當休閒觀念與不良的休閒僻好
    社會風氣功利化、工作壓力大、競爭激烈,往往應酬消費成為工作職場中爭取生意的策略。另外一方面,各種特種行業所得較高,場所乾淨、高級、寬敞,行業又不需太多專業技術,常吸引未成年少女及年輕消費者。紀慧文(1996:129)即指出,坐檯陪酒類KTV酒店,之所以能吸引年輕的、且學歷、容貌、身材姣好的小姐從事其工作,特殊的工作情境最為關鍵。工作情境遠離從娼污名形象,適合年輕女孩發揮(洩)特質,都是坐檯陪酒優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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