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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1 18:05
《勤業眾信專欄》申報海外財損 以海外所得為扣除上限
  • 2010-07-30 01:46
  • 工商時報
  • 莊瑜敏
  •   自民國95年度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稱最低稅負制)後,關於個人海外所得是否須課稅引起廣泛討論,終於在97年9月塵埃落定,由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開始計入基本所得額。

     莊瑜敏

     海外所得確定須課稅之後,海外所得之計算方式便成為個人關注之議題,為此財政部於98年9月訂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簡稱海外所得申報要點),以俾個人於申報海外所得時有所依循。

     為避免持有海外資產的個人,在98年底為求墊高成本而大舉出售持有之海外資產,財政部特於海外所得申報要點規定,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淨值計算其成本。

     舉例言之,甲於99年3月15日出售A海外基金(以下簡稱A基金)之實際成交價格為100元,原始取得成本為40元,98年12月31日A基金之淨值為70元,在不考慮其他成本費用情況下,甲可以70元作為出售A基金之成本,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30元,而非實際之所得60元。

     此舉確實舒緩了98年底個人拋售海外資產的緊張,然個人於計算海外所得時,須注意雖其於98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可按「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淨值」兩者擇一認定為其成本,但是當個人海外資產之財產交易有損失而欲自同年度海外資產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時,其損失及所得必須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而得之所得及損失。

     也就是說,如果甲於99年6月15日出售B海外有價證券(以下簡稱B證券)之實際成交價格為200元,原始取得成本為300元,98年12月31日B證券之收盤價為270元,實際交易損失為100元;若因甲無法舉證原始取得成本,而須以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為成本,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為70元時,此70元之損失無法由甲當年度出售海外財產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反之,若甲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非按實際成本計算而得,則即便甲可舉證原始取得成本,其申報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00元,亦不能由申報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因此個人申報海外所得時,若希望當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可互抵,需注意保留原始交易資料,如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實際所得之文件,舉證原始購買成本。惟若個人無法舉證實際成本費用者,則依海外所得申報要點之規定,不動產可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有價證券可按實際成交價之20%計算所得。

     另個人尚須注意,依據海外所得申報要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且扣除之數額以不超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因此個人若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可考慮先實現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以使當年度產生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可互抵。

     (本文作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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