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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北檢檢察官指出,司法黃牛詐欺案因為破壞司法信譽,法院通常會重判,以他的經驗為例,刑度至少一年以上,陳哲男只輕判七月,量刑確實太輕,而且相當罕見。
檢察官說,高院更一審判陳哲男七個月,但陳哲男因此案遭檢方及法院羈押達七個月,依法可以折抵刑期,更一審判決刑度,又「恰巧」與陳哲男羈押時間一樣,若該判決確定,陳哲男就不須入監服刑,此一判決太過巧合難免令人質疑。
高檢署則認為,高院更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問題,而且更一審並未審酌陳哲男當年的職位、涉案金額的龐大,甚至陳在案發後還一度找楊振豐作偽證,犯後態度不佳,卻只判刑一年二月,再減刑至七月,本案與一般的司法黃牛案相較,完全不成比例,量刑過輕,已失衡平。
另外,更一審認定全案不符合職務上行為的構成要件,陳哲男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改以普通詐欺罪判刑。高檢署認為此一見解仍有爭議。
高檢署表示,依據本案在一審、二審見解,都認定陳哲男行為構成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因此陳哲男涉及貪汙罪,目前仍是法院的多數見解。
同樣地,特偵組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及金改弊案、龍潭購地弊案,憲法上並沒有明確規定總統的職權與該兩案有關,但法院也認定扁行為涉及貪汙,因此,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介入梁的官司,也會有涉嫌利用職務詐欺的問題。
此外,高院更一審以陳哲男行為嚴重傷害司法信譽,但考量他已年近七十,且體弱多病,犯後將詐騙所得全部還給梁柏薰,本身並無所得,判刑一年二月,再減刑七月。
高檢署認為既然陳的行為已嚴重傷害司法,就不宜減刑輕縱,而且陳哲男退款是因梁柏薰催討所致,並非陳主動退回,合議庭以體弱多病等理由,作為減刑的條件,有所商榷。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一個後山花蓮來的鄉下孩子,在北縣成功打拼的真實血淚奮鬥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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