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傷害罪法院最新判例-『砂石車司機砍傷人 判老闆免賠』**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1.07.24 03:17 am
砂石車司機廖**與林**前年底因細故爭吵,廖持刀猛砍林的左手掌,造成林左手截肢,法官依重傷害罪將廖判刑8年,被害人請求廖**及僱用廖的巴黎開發有限公司賠償,法官認定廖砍傷林並非執行職務,巴*開發有限公司不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廖俊爵賠償被害人650萬餘元。
檢審查出,98年底廖**與林**在烏日區因載運砂石起衝突,廖從砂石車取出西瓜刀,朝林左手掌揮砍,造成左手截肢、左大腿割傷等重傷害,案發後廖嫌到烏日警分局溪南派出所自首。
以駕駛砂石車為業的林**喪失左手後無法繼續工作,向法院請求廖俊爵、巴*開發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減損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共1777萬餘元。
巴*開發有限公司黎姓業者辯稱,僱用的司機廖**是在卸貨完畢後砍傷被害人,屬事發突然,並非在執行職務,即使該公司對廖俊爵監督及注意,也無法避免傷害發生,不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查出,廖並非因執行司機職務而使被害人重傷,而是個人犯罪行為,與司機職務全然無關,判決該公司免負連帶賠償。但廖故意不法侵害被害人身體,判決給付醫藥費10萬7167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失520萬元、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共應賠償650萬餘元。
【2011/07/2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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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25 Mon 2011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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