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死亡遺有債務,子女一定要記得,在親人過世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申請限定繼承。否則超過法定期限,以『棄權和視同同意繼承全部債務』。-『母跳樓害變凶宅 兒女判賠 在友人家中尋死 須付屋主73萬跌價損失』**本文摘自蘋果新聞

更新日期:2011/06/22 06:30 蘋果日報

 










       【劉榮輝、顏幸如、楊永盛╱連線報導】一名患有憂鬱症和乳癌的林姓婦人,在鍾姓友人租屋處跳樓自殺身亡,致房子變成凶宅,屋主因乏人問津無法脫手,向鍾姓房客和林婦兒女索賠房價損失,法官認為案發時鍾不在場,無過失責任免賠,但死者林婦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須連帶賠償房價損失七十三萬元,全案定讞。 


       受害屋主黃昭燕昨表示:「若林婦子女真有困難,我不會逼他們到絕境。」 


房客不在場免責 


        法院判決指出,患有乳癌、又有憂鬱症的林美鳳與鍾育蓁是朋友,二○○九年九月五日林婦到鍾位在雲林縣西螺鎮觀音街的租屋處時,鍾並不在屋內,但鍾的嚴姓房客知悉林婦與鍾是朋友,所以開門讓林婦進入,沒想到林婦疑因病痛一時想不開,從四樓陽台跳樓墜地,送醫不治。 


      屋主黃**案發後獲知,房客鍾**瞞著她當起二房東,將房子分租給其他人,門禁不嚴,才讓林婦當天得以進入屋內跳樓,顯然林婦自殺與鍾違約有因果關係,所以向鍾和林女一對兒女連帶求償一百萬元房價損失。


        雲林地院審理時,根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會鑑定,黃姓屋主的房價原為四百六十四萬餘元,變凶宅後,房價跌到三百九十一萬餘元,少了七十三萬元。一審法官認為,林婦自殺當天,鍾育蓁並未在場,沒有過失責任,因此免負賠償責任。


 


      未辦理拋棄繼承 


       但林婦一對成年兒女,因未辦理拋棄母親財產繼承,所以須連帶賠償七十三萬元的房價損失。 


       林婦兒女雖以母親跳樓墜落在屋外死亡,不應認定為凶宅為由,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根據內政部凶宅定義函釋,房屋是否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因此仍認定該屋為凶宅,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律師洪瑞燦指出,凶宅非法律名詞,所以沒具體標準,一般都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予以評價,一般被視為凶宅的房子不只價格貶損,也難找到買主或出租,屋主當可據此向自殺者家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營業損失也得賠


 


        洪瑞燦強調,損害賠償請求並不限於房價折損,例如到汽車旅館燒炭、上五星級飯店房間割腕,業者也可要求營業損失,甚至請道士作法的額外支出,都可求償;若不想被求償,自殺者的親屬可三個月內拋棄繼承。


 


報你知 凶宅


 


        住商不動產西螺店長黃啟勳表示,凶宅有廣義及狹義解釋,一般指的是「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事件」的房屋。在廣義部分,房仲業會主動告訴買受人,該屋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讓買家自己定義;狹義部分,若確認屋內有人因兇殺、自殺陳屍屋內,該屋就百分百認定為「凶宅」。


 


自殺遭求償案例


 


◎2010/12/20: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護士被台大醫院解僱後,心情不好,在邱姓男友的屋內自殺身亡,邱不滿房子變凶宅,向陳女家屬求償,台北地院認定陳母為繼承人,判陳母須賠443萬餘元。


 


◎2010/05/21:台南市陳姓男子在透天厝燒炭自殺,房子成了凶宅租不出去,房東氣得向死者父索賠150萬元,台南地院判陳父賠30萬元。


 


◎2009/07/18:北市一對已分手情侶到薇閣汽車旅館企圖燒炭,卻觸動一氧化碳偵測器被業者發現,因部分地板燒焦,房內裝潢也被波及,業者向他們求償100萬元,並對2人提出公共危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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