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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26 02:35
【經濟日報╱台北訊 】
2010.06.25 03:25 am
 

屏東市王先生問: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可以嗎?該注意什麼?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按股東會議實際累積虧損金額為準,而累積虧損餘額係按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如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依會計師查定數。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數額時,應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上86年度以前累積盈虧餘額及87年度以後累積盈虧餘額合併計算,以避免計算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遭到補稅處罰情事。

【2010/06/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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