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6月23日


      讀者好累問:
       我是朋友房貸的三名保證人之一,她跑路害我被銀行扣薪,我可向銀行要求僅清償三分之一債務嗎?銀行可扣我的勞保老年給付嗎?老婆擔心我若先走,債務會轉嫁給她,離家出走逼我假離婚,有必要嗎?可告她遺棄嗎?若我賣我的房屋(登記在妻名下),賣屋款會被銀行扣押嗎?須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嗎?


律師蘇勝嘉答


       你被扣薪,表示銀行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只要你朋友不還清貸款,你的連帶清償責任就存在,你可向銀行提出各種還錢的方案,但協商空間不大,當務之急是趕快找到她並注意是否脫產等,以便求償。
你太太與你的債務無關,不需辦理離婚,何況假離婚可能無效或涉及偽造文書罪,並不妥當。就算你因病亡故,依民法「全面限定繼承」規定,你太太只就繼承到的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或在你亡故三個月內拋棄繼承,就不會繼承到債務。


 財產各自所有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但若錢已領取後存入銀行,債權銀行就可以扣款。同樣的,賣屋所得的錢若存入你的帳戶可能被扣押。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原則上採法定財產制,夫妻各人名下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且各自對債務負清償責任,毋需改為分別財產制。遺棄罪必須是遺棄無自救力的人,你太太尚不構成遺棄罪。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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