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在竹科工作的新竹縣吳姓男子,去年11月間到新竹市一間大賣場購物,推著手推車上手扶梯時,疑因卡住推不動,導致手腕扭傷。他指控賣場設備不良讓他受傷,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索賠10萬元,但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吳男舉證不足以證明兩者有相關,駁回吳男告訴。
稱推車在手扶梯上卡住
吳姓男子向法院控訴說,去年11月11日晚間他到竹市某間大賣場購物。從地下一樓搭乘手扶梯向上時,在一樓地面交接處,因手推車後輪卡住,使他突然推不動而造成雙手受到傷害。吳男叫來值班主管說,「我手受傷,要怎麼處理?」隨後自行到醫院急診就醫,並要求業者賠償他休養兩個月的薪資3萬多元,與精神慰撫金5萬多元及醫藥費合計10萬元。
賣場出示畫面 運作正常
業者則提出當天的監視器畫面自清,業者向法院陳述說,從當天吳姓男子前後的顧客可發現,手扶梯運作正常,沒有故障卡住的情形,當天也當場檢查推車,輪子都是正常運作;其次,檢視吳男就醫紀錄,過去有兩次車禍受傷紀錄,並且持續在醫院進行復健、治療。
提不出賣場設備不良證據
業者認為,吳姓男子的就醫紀錄記載頭痛頭暈、雙掌挫傷、背部肌腱拉傷等傷勢,顯然與之前的車禍有關,無法證明手部是在賣場受傷,且無法提出賣場設備不良的證據。同時沒有薪資證明、請假證明等資料,來主張所受的損失。
法官認為,原告吳姓男子受傷後不願接受賣場主管陪同就醫,反而自行離去,有違常理;加上當日吳男雖有急診紀錄,但無法舉證賣場內設備有故障、運作不良的情形,導致他手部受傷,所以駁回吳男所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